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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茂电法执字第433号恢1-1号执行裁定书
发布部门:执二庭   发布时间:2013/10/10 10:48:00   阅读次数:20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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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茂电法执字第433号恢1-1

  申请执行人吴X瑜,男,1945916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人民北路文东街XX房。

被执行人电白县XX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马X,主任。

X瑜与电白县XX供销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 电法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该案在审理期间已对被执行人电白县XX供销社位于电白县大衙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电国用(97)字第0010051号;地号:三区6宗之一] 予以查封。现因查封期限已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电白县XX供销社位于电白县大衙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电国用(97)字第0010051号;地号:三区6宗之一]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杨秋莲

审判员: 吕凤权

0一三年四月七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林自鹏

注明:本件仅供学习、参考,不得转载作其他用途,内容以正式送达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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