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26张信用卡
两被告人判刑罚金并处
近日,电白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伪造金融票证、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两名被告人黄某昌、张某进分别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和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初,被告人黄某昌为伪造信用卡,通过互联网购置了伪造信用卡的打码机、侧录机等工具和空白银行卡(已有磁条及卡面银行名称和银联标志)。
2013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某进联系被告人黄某昌为他人伪造信用卡。张某进将他人发来的伪造信用卡信息资料(银行卡号、开户行名称)转给黄某昌,黄某昌将收到的信用卡资料写入其购得的空白银行卡里,后再将卡交给被告人张某进,被告人黄某昌从而获得每造一张卡100元至150元的价钱。经核实,被告人黄某昌共伪造信用卡26张。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昌为他人伪造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了伪造金融票证罪,应予刑罚。且伪造信用卡共26张,其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进提供伪造信用卡的信息资料给被告人黄某昌制造假信用卡,并给付工钱给黄某昌而获取伪造的信用卡,其行为属于购买伪造的信用卡行为,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张某进定罪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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