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电白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茂电法执字第49-4号
申请执行人程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霞洞镇XX村X号,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40515XXXX。
被执行人郑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港区七迳镇XX村X号,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660328XXXX。
被执行人陈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港区七迳镇XX村X号,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690402XXXX。
被执行人郑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港区七迳镇XX村X号,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620819XXXX。。
被执行人吴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港区七迳镇XX村X号,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640710XXXX。。
申请执行人程X与被执行人郑XX、陈XX、郑XX、吴XX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郑XX、陈XX、郑XX、吴XX应向申请执行人程X支付赔偿款8776.59元。本案由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主动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XX的银行存款5400元,扣除本案及另案执行费共100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程X及另案申请执行人唐XX转账支付各2650元。同时本院依法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茂电法执字第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武 林
审 判 员 黄 胜 来
审 判 员 梁 伟 宙
二0 一三 年 三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