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首页-->裁判文书
搜索
(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320号民事裁定书
发布部门:麻岗人民法庭   发布时间:2013/11/2 8:56:06   阅读次数:18336

 广

 

(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320号

原告李X,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XX镇XX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被告刘XX,男,成年人,汉族,电白县XX镇人,现住电白县XX镇XX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李文伟

版权所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办公地址:电白县水东镇广南路229号 | ICP备案号:粤ICP备13026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