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电 白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320号
原告李X,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XX镇XX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被告刘XX,男,成年人,汉族,电白县XX镇人,现住电白县XX镇XX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志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