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首页-->裁判文书
搜索
(2013)茂电法电民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
发布部门:电城人民法庭   发布时间:2022/2/28 21:28:41   阅读次数:42992

广

2013)茂电法电民初字第4

原告xxxx,女,汉族,1970823日出生,电白县电城镇人,住电城镇南街ⅹⅹⅹ巷9号。          

被告xxxx,男, 汉族,37岁,电白县电城镇人,住电城镇海茂ⅹⅹ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x诉被告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xx2013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xxxx负担。

          

0一三年二月五日

           

版权所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办公地址:电白县水东镇广南路229号 | ICP备案号:粤ICP备13026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