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电 白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茂电法电民初字第4号
原告xxxx,女,汉族,1970年8月23日出生,电白县电城镇人,住电城镇南街ⅹⅹⅹ巷9号。
被告xxxx,男, 汉族,37岁,电白县电城镇人,住电城镇海茂ⅹⅹ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x诉被告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xx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xxxx负担。
审 判 员 王 维 明
二0一三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陆 武 雄